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1.4)
发布日期:2021-01-06 09:51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 萍乡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1.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萍农(渔政)罚〔2020〕3号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使用禁用方法进行捕捞 | 何雄 黄慧青 | 2020年9月13日16时,当事人何雄、黄慧青在萍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五陂镇海绵展览馆桥下段进行电捕鱼活动,获渔获物约3寸长蛇鱼1尾,20尾小河鱼。 | 处罚种类:1、 没收电鱼机1套,没收水桶1个,没收渔获物;2、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罚款3000元,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罚款200元,数罚并处决定执行罚款3200元,(何雄罚款1600元,黄慧青罚款1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萍乡市农业农村局 2020.12.27 | 罚款执行中 | ||
2 | 萍农(渔政)罚〔2020〕4号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使用禁用方法进行捕捞 | 李豪 李江萍 | 当事人李豪(子)、李江萍(父)于2020年9月14日晚上20时,在萍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在位于五陂镇安源电厂河段进行电捕鱼活动,获渔获物:黄顙角鱼1尾,小河鱼40尾。 | 处罚种类:1、 没收电鱼机1套,没收水桶1个,没收渔获物;2、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罚款3000元,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罚款200元,数罚并处决定执行罚款3200元,(李豪罚款1600元,李江萍罚款1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萍乡市农业农村局 2020.12.27 | 罚款执行中 |
制表:瞿斌 初审: 终审: